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民初1318号
原告:临沂市宇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6190259C。
法定代表人王兆玺,总经理。
被告:安徽力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开发区霞虹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NTGE7X7。
法定代表人张晓波,经理。
原告临沂市宇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力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沂市宇顺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安徽力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万元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临沂市宇顺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力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原告临沂市宇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相 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赵建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