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鑫益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力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1773号之一
原告:山***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腾,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力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力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华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4元,减半收取计2612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4482元,由原告山***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圣发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冯思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