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03民初2633号
原告任秀国,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理人徐娟,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代理人葛萌,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佰林,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焱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范坤。
原告任秀国与被告哈尔滨焱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秀国撤回起诉。
原告任秀国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寿昌
人民陪审员 黄 荣
人民陪审员 杨桂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