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百花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欣翔工艺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百花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25民初2203号
原告:福州欣翔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王仁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作哲、陈雅平,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百花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
法定代表人:江旭初。
原告福州欣翔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百花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原告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立案受理。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福州欣翔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欣翔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世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海燕
书 记 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