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181民初1288号
原告:**,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北安市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吉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安市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
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向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卢谋负担。
审判员  任丽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高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