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1民初355号
原告:**,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北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00元减半交纳即1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静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忠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