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11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格球山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格球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薛洪起,职务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峰,黑龙江蒋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被执行人:北安市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煜鑫,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格球山农场与被执行人北安市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黑8105民初1193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车辆等查询回执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永宽
审判员 王晓虎
审判员 刘宏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苗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