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11民初2541号
原告:黑龙江省长水河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132065682U,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长水河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安市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663870242W,住所地北安市东六道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宪鑫,男,汉族,1967年6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长水河农场与被告北安市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任宪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长水河农场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长水河农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长水河农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