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集团宜昌船厂有限公司

长航集团宜昌船厂有限公司、湖北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72执8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航集团宜昌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坝和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1631087。
法定代表人:姜庆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路**号财富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65554203H。
法定代表人:王韬,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航集团宜昌船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民终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款项6847349元。由于被执行人委托申请执行人建造的船舶还在申请执行人的船台上,相关的费用每天都在持续产生,考虑到生效判决书中确认的船台占用费的标准为每年50万元,本院认为,以年度为单位结算该项费用较为合理,申请执行人可在本年度周期期满之日或船舶处置完毕之日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相应的占用费及其他款项。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民终8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东
审判员  鄢坤
审判员  陈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