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民初383号
原告***,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宜昌新三峡水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2-1-901号。
被告宜昌众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44号一公司38号楼。
被告长航集团宜昌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坝和平路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昌新三峡水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宜昌众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航集团宜昌船厂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黄正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孙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