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黑10执异87号
在本院执行保全的黑龙江金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跃公司)与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家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孔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案外人孔娥与被申请人世纪家园公司在本院查封前签订了房屋优先认购权协议,该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其已支付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购房款,案外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案外人孔娥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人金跃公司与被申请人世纪家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跃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黑10民初1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世纪家园公司牡丹江市新华路西北侧金邸公馆共计131套房产,其中包括案外人孔娥提出异议的面积为93.59平方米,产籍号X的X号房屋。案外人孔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证明其主张:1.(甲方)世纪家园公司与(乙方)孔娥签订的《房屋优先认购权协议》一份,证明孔娥所购房屋为金邸公馆小区X号,建筑面积93.59平方米,房屋认购价格430514元,乙方付款420000元(交房付清余款),签订日期为2019年8月15日;2.2019年8月15日,牡丹江市金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案外人孔娥开具的X号房屋购房收据一张,金额为420000元。
另查明,牡丹江市金邸公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是世纪家园公司开发牡丹江市金邸公馆小区委托出售约定房源的经纪公司,所售房款应用于支付建筑施工方工程款。
再查明,经在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案外人孔娥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又查明,2021年5月28日,案外人林青山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2014年12月14日,登记在林青山名下的X号房屋系世纪家园公司抵押给林青山的房屋,该房屋已出售给案外人孔娥,该房屋所有权归孔娥所有。
中止对牡丹江市新华路西北侧金邸公馆X号(产籍号X)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于世伟
审 判 员 孙钦刚
审 判 员 张 微
法官助理 刘洪舟
书 记 员 焦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