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邢玉宝,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八面通街99号。
法定代表人:金春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穆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春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八面通街99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南市街。
法定代表人:朴春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1002执6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本裁定生效后两年。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唐功恩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