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民初64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公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铁路红日小区44号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公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南市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吴**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麒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