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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金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民初47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芬,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267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告(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八面通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东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与七星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被执行人):黑龙江金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八面通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南市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被执行人):***,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县。 被告(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被执行人):黑龙江**宇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中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执行人):黑龙江**韩华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与七星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东兴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金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宇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黑龙江**韩华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祖 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孙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