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5执恢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卡路火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南市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管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