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5执恢291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卡路火车站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南市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八面通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1)黑1005执恢29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