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黄冈市自来水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40-1号
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宿晓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大明,武汉大明法律事务所主任,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熊爱华,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武昌区,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新港大道190号。
法定代表人:王汉良,总经理。
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与被告黄冈市自来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黄冈市自来水公司价值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并以其在兴业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账号:41×××63)的银行存款7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账号:41×××63)的银行存款7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莉萍
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
人民陪审员  郑俊业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