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民初515号
原告:***,女,汉族,1928年8月5日出生,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阶,黄冈市黄州区路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女,汉族,1939年1月8日出生,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阶,黄冈市黄州区路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春荣,女,汉族,1961年12月23日出生,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阶,黄冈市黄州区路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马元,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阶,黄冈市黄州区路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莹,女,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阶,黄冈市黄州区路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冈市自来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24108N,住所地为黄冈市新港大道190号。
法定代表人:马达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黄冈市自来水公司三水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春荣、陈马元、陈莹与被告黄冈市自来水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19年3月13日,原告***、***、陈春荣、陈马元、陈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春荣、陈马元、陈莹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41元,减半收取计2020.5元,由原告***、***、陈春荣、陈马元、陈莹负担。
审判员 余晓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贝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