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黄冈市自来水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民初515号
原告:***,女,汉族,1928年8月5日出生,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阶,黄冈市黄州区路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女,汉族,1939年1月8日出生,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阶,黄冈市黄州区路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春荣,女,汉族,1961年12月23日出生,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阶,黄冈市黄州区路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马元,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阶,黄冈市黄州区路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莹,女,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阶,黄冈市黄州区路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冈市自来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24108N,住所地为黄冈市新港大道190号。
法定代表人:马达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黄冈市自来水公司三水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春荣、陈马元、陈莹与被告黄冈市自来水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19年3月13日,原告***、***、陈春荣、陈马元、陈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春荣、陈马元、陈莹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41元,减半收取计2020.5元,由原告***、***、陈春荣、陈马元、陈莹负担。
审判员  余晓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贝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