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602民初14375号
原告:甘肃凯帝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装备制造园。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男,1986年2月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武威市凉州区发放镇朱家庄村三组16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凯帝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凯帝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凯帝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凯帝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60元,减半收取11730元,由甘肃凯帝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红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