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2民初10124号
原告:**,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郑州市雅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梅,女,1980年8月8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雅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