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2民初787号
原告:**,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郑州市雅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市雅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焦静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孟祥宇
书 记 员 常鹤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