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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县骏同华丽装潢设计中心、新疆西域传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3民初275号 原告:**县骏同华丽装潢设计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县7区政和路208号11栋1层103号。 经营者:***。 被告:新疆西域传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E3办公楼8层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县骏同华丽装潢设计中心与被告新疆西域传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县骏同华丽装潢设计中心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骏同华丽装潢设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骏同华丽装潢设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县骏同华丽装潢设计中心负担。 审判员 桑  伟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