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7131号
原告:郑州源生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信阳源生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源生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源生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源生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80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