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3民初1324号
原告:郑州源生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3幢17层67、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源生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男,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原告郑州源生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郑州源生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源生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源生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2元,减半收取5241元,由原告郑州源生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