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485号之二
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6D。
法定代表人:缪家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健,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捷毅,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87XP。
法定代表人:王星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男,公司员工。
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8元,减半收取计401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763元,合计67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邓文辉
审判员  陈 璐
审判员  石 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彭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