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益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9006民初1946号
原告:湖北益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市郊丰城垸。
法定代表人:陈建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蓉,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敬业路6号8栋。
法定代表人:缪家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健、郑新佳,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益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益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益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益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3530元,由原告湖北益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志方
审判员  简良玉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