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5531号
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敬业路6号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5558286D
法定代表人:繆家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琳,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冀环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唐河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68144158E
法定代表人:路高平,经理。
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冀环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聂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