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48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齐祥路36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9987XP。
法定代表人:王星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员工。
被申请人: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敬业路6号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5558286D。
法定代表人:缪家文,董事长。
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48533.2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2485号民事裁定对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48533.22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朱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