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斯瑞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2071民初18789号
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敬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5558286D。
法定代表人:缪家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健,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佳,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穗波
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
人民陪审员  战春光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