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61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格拉曼国际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33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阳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观音桥56号2栋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格拉曼国际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阳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161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阳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格拉曼国际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以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成都阳普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格拉曼国际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成都阳普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