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702民初56号
原告:丽江胜思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白龙盛世*****号。
法定代表人:曾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艳梅,公司后勤总监。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杨海菊,公司采购员。
被告:上海咖昂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纪鹤路*号第*幢****室。
法定代表人:谭宗良,公司总经理。
原告丽江胜思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咖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原告丽江胜思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以被告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江胜思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丽江胜思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邹正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