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财保209号
申请人:***,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邹士荣,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定规,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吕子龙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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