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402民初5789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军,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
被告:***,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龙江街9号1层5号。
法定代表人:邹士荣。
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二道井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二道井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合,村主任。
被告:李萧,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住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二道井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军,被告李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二道井子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五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45242.4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通过朋友相识。2019年7月15日,被告***、**找到原告说,在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二道井子村民委员会处,承包蔬菜大棚工程,现让原告以每平米9.5元的价格,给该大棚刮砂浆,并约定干完活后马上给钱,原告表示同意。原告按被告的要求一共干了4762.36平米,共计人民币45242.42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向五被告催要,五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给付。故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李霄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二道井子村民委员会均未答辩。
被告李霄辩称,我属于当时在场***雇佣的技术员,当时原告在那给大棚刮砂浆,这个事实是属实的,条是我打的,但是怎么来的,多少钱我不知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6日,被告李霄为原告出具“大棚刮砂浆人工费”一枚,注明:“***施工队四路东侧,五路俩侧刮砂浆4762.36㎡,包括5个方墙32圆墙。以上数量,以技术员电话为确定。合算人:李霄”,被告**在该单据上欠款人后签名,被告***在该单据上书写名字并注明2019年8月16日8月30日之前必须结清。此款至今未付。
诉讼过程中,本院对***进行了询问,其认可刮痧浆单价为11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人工费单据一枚、本院制作的录音光盘一张及原告、被告李霄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找其给大棚刮砂浆后开始干活,并由受***指派的现场技术员李霄对其工程量进行了核算为其出具了“人工单”,在该“人工单”上**在欠款人后签名,***承诺了给付时间,被告***、**与原告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其二人理应支付劳动报酬,关于单价,***认可11元/㎡,原告主张9.5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二道井子村民委员会承担给付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与该二被告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被告***、**、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二道井子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劳动报酬45242.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10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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