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402民初3792号
原告:***,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
被告: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利街**龙之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邹士荣,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428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工资款付清之日的利息;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至2019年,二被告雇佣原告在被告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2018年文钟镇美丽乡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二道井子村杨家湾建设项目地段开钩机施工,共拖欠原告工资142800元。2020年1月4日项目管理人被告***为原告出具工票,承诺在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原告130000元,2020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12800元,并在欠款人处签字确认。现工资款支付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
被告***、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至2019年,被告***雇佣原告(带钩机)到被告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2018年文钟镇美丽乡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二道井子村杨家湾建设项目工地施工,约定连人带车每天1100元。2020年1月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142800元的欠据一枚,同时约定在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原告130000元,2020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12800元。现原告以二被告未给付工资款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资明细单、工资结算单、中标通知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施工合同、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到工地施工,拖欠原告工资款142800元,有其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给付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142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欠据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20年5月1日前还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原告请求被告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142800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庆民
二0二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昕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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