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北清华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北清华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恒达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4执6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北清华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85号运华广场402栋101号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恒达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祥泰花园B区3栋-1-1层2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北清华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恒达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外民一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北清华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可供的执行财产范围,进行了执行调查。经本院依法调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立案审查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已经终结,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104执6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