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83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大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齐全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尚志市汇源新生活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马延乡贵乡村。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尚志市人民法院(2018)黑0183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尚志市汇源新生活牧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125666.8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8)黑0183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于杨
审判员张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