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延寿县人民医院与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29民初106号
原告:延寿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哈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大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齐全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成林,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尚志市。
原告延寿县人民医院与被告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延寿县人民医院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延寿县人民医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寿县人民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延寿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长王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