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83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尚志市。
法定代表人:齐全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延寿县广播电视事业局,住延寿县。
法定代表人:祝小玲,委托代理人:邵忠国局长;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民一出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根据2018年10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延寿县广播电视局给付尚志市天宇安装建筑公司债务700万元整。延寿县广播电视局于2018年12月10日已给付尚志市天宇公司150万元,余款550万元延寿县广播局于2019年4月10日前全部付清。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哈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君
审判员 邵明生
审判员 于 杨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