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29民初10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飞,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碧泉,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寿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西公安街**。
法定代表人:单忠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坤,黑龙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博,黑龙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大街**
法定代表人:齐全龙,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延寿县人民医院、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计230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高延春
人民陪审员 刘勇志
人民陪审员 王力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