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德东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省森德东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404民初421号
原告:***,男,汉族,原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峰,原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男,汉族,黑龙江省森德东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省森德东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玉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森德东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冯冰
人民陪审员*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