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5民初1214号之一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垦利垦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路南金色人文小区*期***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焦守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鲁0505民初12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正大(东营)猪业有限公司的债权25000元。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正大(东营)猪业有限公司的债权25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宋成元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