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5民初1177号
申请人:垦利区******建筑设备租赁站。
经营者:***,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垦利垦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守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公司,现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垦利区******建筑设备租赁站党金华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鲁0505民初117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正大(东营)猪业有限公司的债权23000元。现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正大(东营)猪业有限公司的债权2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