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侯某某与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双执字第693号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个体业主。
被执行人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城市人民法院(2012)双民二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侯某某与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双民二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柴长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