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党金华、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5民初1213号之一
申请人:党金华,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
被申请人: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路南金色人文小区一期C-9栋1-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781319785N。
法定代表人:焦守鸿,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鲁0505民初1213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在正大(东营)猪业有限公司的债权259000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正大(东营)猪业有限公司的债权259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