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11民初1944号
原告:辽宁华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盼盼路南56-3号-甲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工业区(**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国娟,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华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2022年9月16日,原告辽宁华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华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辽宁华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