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新宇电器有限公司

仙桃市新宇电器有限公司与湖北银泰仙桃商城大厦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9004民初377号之一
原告仙桃市新宇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江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艳斌,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湖北银泰仙桃商城大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明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伊苓,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伟,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
法定代表人杨俊青,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兵,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礼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新宇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银泰仙桃商城大厦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桃市新宇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银泰仙桃商城大厦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新宇电器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银泰仙桃商城大厦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新宇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银泰仙桃商城大厦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由原告仙桃市新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守兵
审 判 员  刘耀华
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