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82民初2270号
申请人(原告):河北中仓化肥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定州市赵家洼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57699680D
法定代表人赵红卫,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被告):**强,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中仓化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定州市自来佛街东侧新华园小区1号楼C13号房屋一处,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强位于定州市房屋一处。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朝辉
审 判 员 刘凤嫣
人民陪审员 卢芳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