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仓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河北中仓化肥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82民初4133号
原告:河北中仓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赵家洼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红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锋,定州市北城区。
被告:于井学,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河北中仓化肥有限公司与于井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中仓化肥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仓化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计1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平建同
人民陪审员  夏晨阳
人民陪审员  马梦雅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华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