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33执保15号
申请执行人: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自强路9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00826583。
法定代表人:翟素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保证债权的实现,需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86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保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豪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