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33执保38号
申请人: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自强路9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33700826583J。
法定代表人:翟素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6000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保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豪勋